淄博公布五大食药品违法案例 淄川区中医院等被通报

2016-04-01 08:54: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鲁中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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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鲁中网淄博3月31日讯(记者 孙晨 见习记者 赵赫)今天上午,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了淄博市诚信“红黑榜”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会上,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2015年全市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淄川区中医院等5家单位上“黑名单”。同时,公布了淄博市“食安山东”品牌引领行动部分示范企业名单。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在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方面,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紧紧围绕安全隐患多、群众反映大、消费集中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先后组织开展了“守护舌尖安全”行动、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领域、互联网售药、医疗器械等10余项专项整治,对肉及肉制品、水产品、儿童食品、白酒、阿胶类、虫草类保健食品等10余项品种进行了重点治理,对农贸批发市场、中小学校周边、旅游景区、餐饮聚集区等重点区域进行了食品安全规范整治。与公安部门建立健全联动执法、行刑衔接、联勤联动工作机制,会同公安部门开展联动执法528次,配合破获食品药品刑事案件387起。

  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立民介绍说,现在保健食品的种类繁多,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注意四个方面:一是不要把保健食品当做药品。有病到正规医院,吃药到正规药店。二是看准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三是不要参与商家举办的所谓“讲座”、“义诊”、“赠产品”、“免费体检”等活动,防止进入消费误区。四是务必留好购物凭证,为维权提供证据。此外,学校食堂一直是淄博市餐饮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是餐饮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从督促学校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季度检查、开展飞行检查和督导检查等五个方面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据了解,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确保检查和抽检信息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违法者最大的震慑。同时,积极主动的进行信息公开也是对社会舆论最好的引导,对促进诚信体系的建设有积极的意义。

  2015年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案件一:赵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桶装饮用水案

  2015年11月,接市民举报,高新区清雅净水厂生产三无桶装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启动联动执法机制,对举报情况进行联合调查,在高新区万杰路83号挂有“清雅水厂”的院内发现,其生产车间安装有生产桶装水的机器设备,成品库内存放有已经包装好的成品桶装水。赵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自2015年5月份开始,生产经营桶装清雅纯净水。截至案发,共计生产桶装饮用水3601桶,货值金额10803元,违法所得720.2元。

  赵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720.2元;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4、罚款1080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淄博虎腾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15年4月,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淄博虎腾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存放有经营的松花粉片50瓶,标示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食品名称:破壁松花粉片;无糖型;净含量等。执法人员怀疑上述产品的标签可能存在问题,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标签审核报告,认定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无糖型”未标示糖的含量。淄博虎腾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颁布)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颁布)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给予:1、没收违法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整;3、罚款14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淄博蓉妆经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对淄博蓉妆经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产品:由台湾松竹宝业社出品的25g精华五件套脱麗露松竹R和台湾松竹化妆品脱麗露,产品外包装未标注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经调查,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两个产品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该单位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1、没收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106元整;3、并处违法所得4倍442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张店瑞尔口腔诊所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案

  根据投诉举报,2015年3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张店瑞尔口腔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定制式义齿产品未经依法注册。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该诊所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淄博市淄川区中医院销售劣药案

  根据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2015年10月15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淄博市淄川区中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于2014年7月15日购进标示临沂鑫皓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40301的白鲜皮,该批药品经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性状、镁盐、铝盐、总灰分、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按劣药论处。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2175元;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4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食安山东”品牌引领行动部分示范企业名单:

  “食安山东”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名单(20家)

  山东华王酿造有限公司、山东沂蒙山花生油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山东梨花面业有限公司、淄博面粉厂、淄博正堂酿造有限公司、山东周村烧饼有限公司、山东黄河龙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巧媳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绿兰莎啤酒有限公司、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山东艾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豆禾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富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康浪河面业有限公司、淄博宝凤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过桥缘餐饮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淄博鲁星面粉有限公司

  “食安山东”部分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名单(20家)

  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淄博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博山购物广场、淄博银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桓台购物广场、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淄博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惠仟佳购物广场、山东省淄博茂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景德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中奥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沂源乐万家酒业食品有限公司、淄博亿升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国梁食品有限公司、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沣店、淄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鲁诚超市、淄博久久连锁有限公司文姜超市、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齐都店、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齐兴花园店

  “食安山东”部分餐饮服务品牌示范街区、示范食堂和示范店(20家)

  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柳泉路至中心路路段)、山东理工大学饮食服务中心第二餐厅、淄博职业学院北区食堂、淄博市临淄中学第一食堂、临淄区晏婴小学食堂、淄博第四中学学生食堂、淄博一中东苑餐厅、淄博高新区实验中学、山东省桓台第一中学、高青县第四中学东食堂、沂源县第二中学、山东齐盛国际宾馆、周村凤台大酒店、淄博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淄博海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淄博青梅居食品有限公司清梅居饭庄、淄博蓝海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桓台宾馆有限公司贵宾楼、高青迎宾馆有限公司、沂源县新城宾馆。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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