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3 12:51:00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晚报讯 (记者李群 通讯员闫晓)被告人蒋某某(女)系1985年出生,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高新区检察院2016年1月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鲁C×××××号小型越野车顺银泰城北侧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六路口向南左转弯时,与顺西六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房某某驾驶唐某乘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房某某、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房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悉,事故发生后,经法院调解,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受害人亲属损失12万元及27万元,张某某及本案被告蒋某某同意赔偿受害人房某某亲属经济损失38万元,赔偿受害人唐某经济损失17000元,受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意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案发后已赔偿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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