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新规定 小区内乱搭乱建物业有"劝阻义务"

2016-01-28 13:46:00    作者: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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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晚报讯 (记者董振霞 通讯员秦立斌)《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办法规定,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每二年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分别对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予以劝阻。
    区域总体规划每两年需征求一次公众意见
  据悉,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由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5年11月18日通过。办法规定,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每二年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分别对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包括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规划评估结论以及规划实施建议。
    临时建筑不能办产权证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在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抵押、出租等,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自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无偿拆除,恢复场地原貌。
    城市沿路重大项目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道路沿线大型建筑改为商场、会展、娱乐、餐饮、学校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独立设置的换热站、调压站、开闭所、给水加压泵房、中水处理站、公厕、垃圾转运站等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小区内乱搭乱建居委会物业有“劝阻义务”
  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社区服务、物业服务、文体设施、养老助残、卫生服务、幼托等配套服务设施,应当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且不得挪作他用。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违法建筑限期拆除拒不执行将限期停水电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建设工程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履行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拒不停止建设的,本级人民政府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暂停对违法建设工程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暂停供水、供电,但实施暂停供水、供电措施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逾期不拆除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和违法建设工程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其依法接受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仍无法确定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可以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测绘、规划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个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将纳入全市社会信用档案。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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