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盗窃电缆线总价6000余元 两男子一审均获刑6个月

2016-01-25 09:22:00    作者: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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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记者李群)淄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日前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犯盗窃罪,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王某某到淄博高新区正承PARK小区6号楼工地,盗窃了6号楼升降机上铁桶里的55米电缆线。经高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391元。
  2015年6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王某某到淄博高新区正承PARK小区2号楼工地,盗窃了2号楼升降机西侧地面和一楼一个配电盒之间的一段长17米的电缆线。经高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55元。
  2015年6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王某某到淄博高新区正承PARK小区10号楼工地,盗窃了10号楼升降机铁篮子里的30米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545元。
  2015年6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王某某到淄博高新区正承PARK小区10号楼工地,盗窃了10号楼升降机与东侧配电箱之间的一根长24.44米的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856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盗窃电缆线的总价值624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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