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工商登记将受限 周村工商局发出第一张告知单

2016-01-18 10:49:00    作者:李妍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老赖 工商人员 工商登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提要](记者李妍 通讯员盛秦岭 毕妍晖)欠债不还的“老赖”们,今后将为自己的失信付出更多代价。依据《公司法》第146条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范某的登记业务就此中止。

  晚报讯 (记者李妍 通讯员盛秦岭 毕妍晖)欠债不还的“老赖”们,今后将为自己的失信付出更多代价。1月15日,周村区工商局发出第一张申请人告知单,欠债不还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的“老赖”范某,今后将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当日,范某到工商登记窗口办理登记业务,在工作人员输入其身份证号后,系统自动弹出了一份申请人告知单,其中载明“淄博某商贸有限公司:范某因负有数额较大债务,未履行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偿债义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公司法》第146条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范某的登记业务就此中止。

  采访中,工商人员向记者介绍,自去年12月份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上线运行以来,正式启动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公司登记注册环节的任职限制工作。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系统将对其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并制发《申请人告知单》,提示其与相关人民法院接洽。在其履行偿债义务后,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请,由该法院将其从名单中删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将数据交换至工商总局后,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将自动解除,确保既不漏过一个“老赖”,又保障已经履行法定义务的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工商部门对各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惩戒力度也在逐渐加大,最终将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目标。”周村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刘海说。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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