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6 12:55:00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1月13日,原周村区财政局局长、周村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于学民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一审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大众网淄博1月16日讯(记者 仇晶)1月13日,原周村区财政局局长、周村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于学民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一审开庭审理。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学民在担任周村区财政局局长、周村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期间,长期利用职务犯罪的事实提起公诉。
被告人于学民,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原周村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村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周村区第17届人大代表。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学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周村区财政局局长、周村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古商城服务建设配套资金、虚构土地整理复垦建设项目、企业扶持资金等名义套取资金,骗取、侵吞公款共计1701.4361万元。利用职务之便,在财政拨款、拨付工程款、银行存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5.7万元。
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3000万元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180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105.884024万元的重大损失。
起诉书中指出,被告人于学民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并罚。法庭分别就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于学民贪污罪13项、受贿罪14项、挪用公款罪1项、滥用职权罪1项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于学民作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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