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财政局原局长于学民资料图(来源于网络)
大众网淄博1月15日讯(记者 丁稳)今日,大众网记者从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获悉,1月13日,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村区财政局原局长、周村区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于学民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一审开庭审理。
被告人于学民,男,1963年10月出生,于1980年到淄博市周村区财政局工作,先后担任办事员、科员、企财股副股长、科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2007年担任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2014年担任周村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村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副县级)。系淄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周村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周村区第十六届、十七届人大代表。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学民涉嫌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侵吞公款共计1701.4361万元;涉嫌受贿罪,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挪用公款罪,于学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3000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180万元;涉嫌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个人决定安排某公有公司为某公司代为支付银行利息,致使105.884024万元的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2012年5月,于学民利用担任周村区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淄博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款3000万元借给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经营使用,并从该公司谋取180万元个人好处。2011年8月,被告人于学民以古商城服务建设配套资金名义,通过淄博市周村某宾馆有限公司套取财政资金435万元,存放在某宾馆。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于学民先后五次以银行卡形式要回195万元。2007年1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于学民先后8次向某宾馆法定代表人尚某某索要、收受人民币78万元,多次在财政拨款等方面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于学民案有以下三大特点:一是贪污次数多。仅指控于学民的贪污罪、受贿罪,就高达27笔之多,且从2007年持续到2014年,达7年之久。二是官商勾结。从起诉书的指控看,贪污罪的13条指控中,通过与某些公司“合作”,套取资金就达7笔之多,为典型的权钱交易。三是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起诉书显示的两次个人决定引起笔者注意,2012年于学民个人决定将淄博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款3000万元借给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经营使用,并从该公司谋取180万元个人好处。在2011年,于学民违反规定,超越职权,个人决定将应该由淄博某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银行利息,安排淄博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为支付,致使105.884024万元的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法庭上,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词等相关证据,并对被告人于学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有力地答辩,充分印证了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真实性、客观性,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于学民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