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民校教师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16-01-02 08:39:00    作者: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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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晚报讯 (记者孙艳芹)昨日,我省下发《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6年将在全省启动试点。
  本意见所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其他学校暂不纳入。我省要求充分尊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教师的意愿,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
  我省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办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的编制外人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其他教辅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各市可结合实际,作出补充规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参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时,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类人员的标准和办法执行;(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时间,按所在市确定的试点时间执行。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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