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提高 每人每年60210元!

2015-12-19 10:11:00    作者: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提要]
  记者 董振霞 通讯员 朱雪峰
  张店区再次提高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今天记者从张店区民政局获悉,从2015年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涉核、带病回乡、60岁老兵、60岁烈士子女等类别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将进行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残疾军人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据介绍,张店区民政局管辖的在职伤残军人的伤残金将于2016年1月15日按照新标准予以发放,伤残军人提高标准后2015年10月份至12月份补发的伤残金也将于2016年1月份补发到位。各镇、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在乡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提高标准后将由各镇办根据具体发放情况于2016年予以补发。调整后,残疾军人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残疾军人十级因战、因公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90元、573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870元、75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
  据悉,目前,张店区共为在职伤残军人发放2015年伤残金1036万,为在乡伤残军人、烈属等发放2015年定期抚恤金、补助金520万元。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