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因交通肇事罪被桓台县检察院判有期徒刑

2015-12-15 17:32:00    作者:边增雨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桓台县;检察院判;有期徒刑
[提要]15日,记者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了解到,近日,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三起案件信息,涉及10名被告人。其中,3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

  大众网淄博12月15日讯(记者 边增雨)15日,记者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了解到,近日,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三起案件信息,涉及10名被告人。其中,3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吕世军因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立义、蔡象海因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王立义有期徒刑四年;蔡象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涛、宋明军、郭涛因贩卖毒品罪,巩红卫、巩向鹏、巩金钟、荣国强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王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宋明军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郭涛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巩红卫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巩向鹏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巩金钟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荣国强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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