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1 18:03:00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市民正在售楼处咨询买房事宜。 (资料片)
近日,淄博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解决市场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报记者 李超
项目未竣工验收 不得交付使用
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开发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开发项目建设计划提报制度,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开发手续时,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建设计划,明确主体建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竣工期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间、交付使用时间和产权办理期限。各项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通知要求,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建设计划、开发合同和项目手册规定的内容,对开发项目的建设时序和重点环节实施动态监管。特别要对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配套设施建设、主体建筑交付使用等及时进行跟踪监管,确保各项建设内容按计划落实到位。
开发商要严格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交房,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要及时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并自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报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备案证明。开发项目未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主体建筑和配套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场所应明示“五证”
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达到法定手续齐全、工程形象进度满足预售条件并且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其现房销售。办理预售许可证后,项目的规划许可面积、楼盘表、预测面积等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定金(订金)、VIP、预订款、预付款、借款、集资款等任何形式收取购房者资金,变相进行商品房销售;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五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商品房预售方案、业主临时公约、配套设施清单及产权归属等内容。
违规企业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公安部门对以房地产开发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打击;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款,销售商品房;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五证”等规定内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审批规划;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等行为将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
通知要求,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延期交房、延期办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开发主管部门要对涉事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注销或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发等处理,并向社会予以曝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在市场准入、土地出让、规划许可、预售许可、资金监管等方面,对信誉优良的企业给予扶持,对违规失信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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