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经济开发区公开遴选14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15-12-09 13:26:00    作者:丁稳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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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淄博经济开发区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淄博经济开发区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公开遴选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4名,涉及企业(项目)综合服务中心、投融资服务中心等单位,报名时间为12月17日—12月21日。
  大众网淄博12月9日讯记者 丁稳)近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淄博经济开发区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淄博经济开发区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公开遴选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4名,涉及企业(项目)综合服务中心、投融资服务中心等单位,报名时间为12月17日—12月21日。

  此次遴选范围为淄博市各级使用国家行政编制,且已进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登记的在编在职人员,淄博市各级使用事业编制,且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履行人员聘用手续的在编在职人员。不包括驻淄的国家、省垂管单位工作人员。

  此次遴选要求应聘初级岗位的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1984年12月17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技职务资格或副科级以上人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1979年12月17日后出生)。 具有2年及以上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经历,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具有遴选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并符合遴选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未经组织审核同意或推荐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未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其他限制性规定的;试用期未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务员或参公人员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遴选。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招考(聘)主管机关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应聘的人员、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应聘人员须在报名首日之前满足应聘岗位要求的所有条件。

  报名工作采取个人自愿、组织同意,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5年12月17日9:00-12月21日16:00。

  审核时间:2015年12月17日9:00-12月21日20:00。

  查询时间:2015年12月17日9:00-12月21日20:00。

  缴费时间:2015年12月17日9:00-12月22日16:00。

  报名地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sdzb.hrss.gov.cn)“事业单位招聘”专栏。

  据了解,此次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综合测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笔试时间为2015年12月26日上午9:00-11:00,笔试地点见准考证。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市招聘主管机关根据应聘人数和考试情况确定。笔试结束后,按1:5的比例确定面试资格人员范围,不满上述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所有进入面试资格人员范围的,笔试成绩不得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力素质、与遴选岗位匹配度等。面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60分。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面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60分。面试结束后,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根据考试总成绩,分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如同一岗位中出现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时,按笔试成绩进行比较排序;笔试成绩仍相同的,按预先规定条件或加试办法比较排序。考察、体检时先按1:1的比例进行。因考察、体检不合格和弃权造成空缺的岗位,可从应聘同一岗位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拟聘用人员名单一经公示,不再进行递补。对公示后无故放弃聘用资格的应聘人员,将被记入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资格审查人员名单、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考察体检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及有关信息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且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聘用人员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后,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仍回原单位工作。

  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0533-2791826

  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0533-3184072

  监督电话: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第四纪检组、监察室0533-2312318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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