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缴费医疗待遇 淄博市民瞧仔细

2015-12-09 10:18:00    作者:赵晓雯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城乡居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 缴费期 新生儿
[提要](记者赵晓雯)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不享受出生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晚报讯 (记者赵晓雯)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通知规定: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登记延长到次年3月31日;城乡居民当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部分,可用于缴纳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申请表,提供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明。

  如何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业务?

  ■在校(园)学生和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属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费用代缴等工作。高等院校及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可由院校按照学生入校时年度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趸交医疗保险费。

  ■除在校(园)学生和儿童外,城乡居民以户口簿家庭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及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代缴人员,每年度办理参保代缴手续时,由街道(镇)、村(居)委会分别填写代缴人员名册,经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将代缴费用拨付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城乡居民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应当以参保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月起或符合参保条件时,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中断缴费的,应当以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期前出生的新生儿,于缴费期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缴费期延长到次年3月31日。以后年度补缴的,自出生次年起,按照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进行补缴。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部分,可用于缴纳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申请表,提供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明。

  ■医疗保险关系由已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其他统筹地区转移到我市的居民,应提供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认可其在原统筹地区参保(合)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关系由未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其他统筹地区转移到我市的,在其他统筹地区的时限,不予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限。

  参保后可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未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不享受出生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登记延长到次年3月31日;城乡居民当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具备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和中断缴费后足额补缴的,自缴费当年度开始享受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统筹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实行二次补助办法。初次补助比例为30%,二次补助比例视基金结余情况,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按照门诊统筹政策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因患危、急、重病症经门(急)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经门(急)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

  参保如何转换?

  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认可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实现就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立过渡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过渡期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转为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设立过渡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照本通知规定补缴或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不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年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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