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被执行死刑

2015-11-26 17:19:00    作者:丁稳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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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为严惩并震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1月26日上午9时,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何志强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并向社会公开典型案例。

  大众网淄博11月26日讯(记者 丁稳 通讯员 张玉杰)为严惩并震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1月26日上午9时,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何志强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并向社会公开典型案例。

  故意杀人犯何志强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无视国法,漠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何志强故意杀人案

  罪犯何志强,男,1968年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中专文化,公司职工。

  何志强因长期生活和工作压抑,内心积蓄怨恨产生报复社会之恶念。2013年11月,何志强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小区门口,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先后捅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系双胞胎,殁年三岁)、于某某、李某丙颈部多刀,后何志强跑到对面一超市门口,持另一单刃弯刀切划张某某颈部数下;何志强在返回小区单元途中,又持单刃弯刀切划路经此处的郑某某面部数下;并持单刃尖刀、管钳等工具抗拒抓捕,后被民警和围观群众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志强为报复社会在居民小区内持单刃尖刀等具有较强杀伤力的作案工具,短时间内连续捅刺幼童、老人等六人的颈部等要害部位,致二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何志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大,必须依法严惩。故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何志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利故意杀人案

  罪犯张利,男,1972年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初中文化,无业。

  2013年8月,张利到桓台县某足疗店按摩,因不满被害人李某某的踩背服务而与之发生争执,张利用手掐李某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唯恐不死,企图用鼠标线勒李某某颈部时因鼠标线断裂未成,又用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切割、捅刺李某某颈部数下,后拿上李某某的钱包、反锁房门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利曾因强奸被判处刑罚,但仍不思悔改,故意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必须依法严惩。故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新海故意杀人案

  罪犯陈新海,男,1974年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

  陈新海因琐事与于某甲、于某乙、赵某甲及其妻于某丙产生矛盾,2013年7月3日,陈新海酒后深感生活绝望,产生自杀并在自杀前杀害于某甲、于某乙并报复赵某甲、于某丙之念,并于当日下午购置尖刀二把。当晚20时许,陈新海赶至其岳父家中,用尖刀朝其妻于某丙腹部等部位猛捅数刀,致于某丙受伤。随后又赶至于某甲家中,用尖刀朝于某甲妻子王某甲胸腹部等部位猛捅数刀,致王某甲重伤。陈新海到屋内寻找于某甲未果,又赶至同村于某乙经营的门头房内,用尖刀分别朝于某乙、于某乙之妻王某乙、于某乙之子于某丁三人胸腹部等部位猛捅数刀,致于某乙重伤;致王某乙、于某丁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新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受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新海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危害后果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虽具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故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新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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