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 获刑十个月罚款三千元

2015-10-22 10:58:00    作者: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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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记者李群)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日前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悉,被告人赵某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5日被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两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9日被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在其位于周村区某生活区30号楼4单元502住处内,多次容留刘某(又名刘某甲)、依某、沈某、许某、毕某等人吸食冰毒。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等,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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