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5 11:50:00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晚报讯 (记者赵晓雯)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及区县政府应明确职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奖惩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20元;(二)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120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淄博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新生儿父(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高等院校学生及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及以上财政按规定承担;其他城乡居民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市及以上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政府代缴个人缴费所需资金,按参保人员管理级次由同级财政负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下列单位负责收缴:(一)成年和未入学(园)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负责代收代缴;(二)区县属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入园儿童由教育部门负责代收代缴;(三)高等院校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由所属院校负责代收代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实现就业的,应参加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含居民生育住院)、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城乡居民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学生和儿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参保人市外就医的,应履行相关转诊就医手续。经指定转诊医院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15%,到市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3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4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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