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大病保险打破病种限制 按额度补偿

2015-10-09 09:28:00    作者:赵晓雯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城乡居民 病种 保险保障 补偿范围 大病医疗
[提要]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32元标准筹集,参保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当年度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当年度都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2万元

  ■ 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补偿

  ■ 按每人32元标准筹集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引进商业运作模式

  编者按:人社部门是重要的民生保障部门之一,主要承担着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职能。在年初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市人社局被确定为本年度市人大专项评议部门。市人社局认真落实人大专项工作评议,紧紧围绕代表意见建议,在扩大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权益维护等方面整改落实,取得了丰硕成果。本报今日起联合淄博市人社局推出“温暖淄博人社”栏目,为读者细细解读那些与您生活息息相关的具体成果。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2015年4月起,我市全面实施新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改变以往按病种进行补偿的模式,实行按费用额度进行补偿的办法,对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将进行补偿。这对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今年最值得关注和高兴的事情。

  记者梳理新政发现,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规定,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偿,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32元标准筹集,参保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当年度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当年度都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引进商业运作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经办大病保险业务。城乡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待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由参保居民到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方便参保居民办理报销手续。

  与此同时,我市同步完善了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提高职工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对城镇职工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4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由50%提高到70%;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50万元提高到65万元以下(含65万元)补助比例为50%,职工医疗保险患重大疾病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晚报记者赵晓雯 通讯员孙若蒙)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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