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09 09:28:00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2万元
■ 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补偿
■ 按每人32元标准筹集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引进商业运作模式
编者按:人社部门是重要的民生保障部门之一,主要承担着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职能。在年初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市人社局被确定为本年度市人大专项评议部门。市人社局认真落实人大专项工作评议,紧紧围绕代表意见建议,在扩大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权益维护等方面整改落实,取得了丰硕成果。本报今日起联合淄博市人社局推出“温暖淄博人社”栏目,为读者细细解读那些与您生活息息相关的具体成果。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2015年4月起,我市全面实施新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改变以往按病种进行补偿的模式,实行按费用额度进行补偿的办法,对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将进行补偿。这对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今年最值得关注和高兴的事情。
记者梳理新政发现,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规定,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偿,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32元标准筹集,参保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当年度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当年度都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引进商业运作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经办大病保险业务。城乡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待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由参保居民到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方便参保居民办理报销手续。
与此同时,我市同步完善了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提高职工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对城镇职工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4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由50%提高到70%;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50万元提高到65万元以下(含65万元)补助比例为50%,职工医疗保险患重大疾病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晚报记者赵晓雯 通讯员孙若蒙)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