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地 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5-09-30 21:13:00    作者:徐建彬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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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根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要求,按照既便利纳税人,又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大众网淄博9月30日讯记者 徐建彬 通讯员 高晓玲 宋磊)根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要求,按照既便利纳税人,又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是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唯一识别代码,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由税收征管法确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登记管理部门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的身份识别号码。

  税务系统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志着我国全面进入信用社会,意味着我国每个公民、每个法人、每个组织都将有唯一的信用帐号, 将促进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建立公平、公正、诚信管理机制迈向了一大步。

  淄博市国税局征管科科长高晓玲介绍,在9月21日试点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后,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只需要携带资料在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不再需要后续前往办理并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代表原有的营业执照编码,组织机构编码和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有了唯一且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目前,山东国税部门已和工商部门实现了互通互联,即纳税人在办理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其电子信息通过互联网直接传递到国税部门,国税部门在信息系统中确认相关电子信息,即可完成档案存储并可以进行后续各类行政事项办理。

  改革后,国地税机关不需单独发放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的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原来三种证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纳税人由原来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更新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大大减轻了我们企业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不仅是在企业创建的时候节约了时间,在今后公司外出洽谈业务的时候,需要携带的资料也少了很多,这种方便实实在在的看得见。”淄博金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永增总经理兴奋的对记者说。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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