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安全生产举报有奖励 最高达3万元

2015-09-23 14:12:00    作者:丁稳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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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近日,淄博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并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大众网淄博9月23日讯见习记者 丁稳)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近日,淄博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并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市民可采取实名、化名、匿名、密码等方式举报,经市安委会办公室查实后给予相应奖励,奖励金额1000元到30000不等。办法对市民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举报不同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也不同。

  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建设;将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承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违规生产;使用国家淘汰、禁止、不合格工艺、设备;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重伤、死亡事故等五项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奖励。

  举报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评价、检测及出具虚假证明;危险品的储存、包装、装卸不符合安全要求;动火、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执行有关标准规定;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五项违法行为,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奖励。

  举报未按规定对职工及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落实领导带班、隐患自查等主体责任;未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器材并保持正常演练、使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防治职业危害,未给职工提供劳保用品;使用无资质的外来施工队伍厂区内作业等六项违法行为,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举报违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行为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违法事实给予相应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并根据各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职责,确定举报案件承办单位,即时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和电子邮件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化名、匿名、密码等形式进行举报。案件承办单位应在立案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报淄博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淄博市安委会办公室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查处结果后,需要对举报人奖励的,提出奖励意见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安委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受理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通信地址: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7号;邮编:255086;举报电话:12350;电子邮箱:zbawh12350@163.com。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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