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8 14:29:00 来源:齐鲁晚报网 我要评论
本报9月17日讯(记者 刘晓) 从10月1日起,淄博将大幅提高企业排污收费,最多的一项上涨两倍多,同时,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排放浓度超限值、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或产品属国家规定淘汰类的加倍征收。此举旨在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解作用,促进企业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
近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局、省环保厅关于完善排污收费政策促进治污减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完善排污收费政策。
为激励企业积极治污减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将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规定标准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规定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规定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山东规定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山东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山东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相关链接
多种污染物
排污费上涨,最多的涨了两倍多
根据《通知》要求,将分两步提高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第一步,今年10月1日起,由现行1.2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第二步,2017年1月1日起,由3.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1.2元/污染当量执行。对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涨幅最大的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大肠菌群以及总氮、总磷排污收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中,上述五种污染物中任何一种或多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收费标准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其中总氮污染当量值按0.8千克计。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本报记者 刘晓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