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8 10:00:00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本周,本报关于摩托车出行安全的报道引起全社会关注,家长、专业赛车手、摩托车事故受害人、律师,不同身份的市民纷纷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发表看法。不是为了打压和限制交通工具的选择,而是让更多的驾驶人守法出行,文明出行。汽车时代,虽然摩托车注册量呈下滑趋势,可是与此相关的交通事故却居高不下。据不完全统计,摩托车交通事故,人的受伤比例高达92%,如此高的比例,也正是我们关注这个群体的主要原因。
与德为邻,止于至善,形容品德高尚,时刻文明,这正是我们向每个摩托车驾驶人传递的。为了警醒更多的驾驶人,昨天,张店交警大队通过本报发布2015年摩托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血淋淋的教训,让更多人知道文明守法的重量。
事故时间:6月24日19时44分 事故地点:张店新村西路理工大学南门西侧 事故原因:无牌无证 经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
郭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带着刘某某,顺张店新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时,与步行顺人行横道线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张某、李某某相撞,张某、刘某某、郭某某受伤,李某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27日死亡。
在分析该起交通事故成因时,张店交警大队民警告诉记者,郭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做到停车让行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郭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做到停车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无牌无证行为也都违反了交通安全法。最终,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张某、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时间:8月9日7时30分许 事故地点:张店商场路与商场西街北十三巷以东路段 事故原因: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摩托车
8月9日7时30分许,耿某某驾驶鲁CAU89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顺商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张店商场西街北十三巷路口以东路段,与由北向南驾驶自行车横过商场路的邓某某相撞,致使车辆受损,邓某某受伤。
在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时,民警告诉记者,耿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邓某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民警分析,耿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邓某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相关。在该事故责任划分中,耿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邓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时间:8月9日9时15分许 事故地点:张店东一路淄博新华学校门前路段 事故原因:无牌无证未确保安全行驶
8月9日9时15分许,孙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顺东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淄博新华学校门前路段,因未确保安全与由南向北宫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宫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介绍,孙某某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最终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宫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时间:8月15日16时55分左右 事故地点:张店中润大道房西村附近 事故原因:摩托车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8月15日16时55分左右,周某持“C1”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顺中润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事故地点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袁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袁某某受伤。
民警告诉记者,周某持“C1”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他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具备安全驾驶常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则此次事故可以避免。袁某某驾驶自行车过公路未做到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如果袁某某驾驶自行车过公路下车推行,此次事故可以避免。最终,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袁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时间:8月27日13时30分左右 事故地点:张店中埠镇黄金村内路口 事故原因:没信号灯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8月27日13时30分左右,韩某持“C1”证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鲁CAJ7**号二轮摩托车顺黄金村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
在谈到该起事故原因时,民警介绍,韩某持“C1”证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在该起事故认定中,韩某持“C1”证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最终,韩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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