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补贴新标准:提高创业补贴 降低申报门槛

2015-09-08 14:10:00    作者:赵晓雯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创业 我市 补贴标准 商业营业用房 小微
[提要]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昨日记者了解到,我市为符合条件的7家企业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共计35万元。我市对于盘活闲置房地产作为省级创业示范平台也有鼓励措施。

  晚报讯 (记者赵晓雯 通讯员卢诺)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昨日记者了解到,我市为符合条件的7家企业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共计35万元。这是我市首次按新标准发放的两项补贴,缓解了初创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力度,运用财政政策措施推动我市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我市再次提高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并降低了补贴申报门槛。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一次性创业补贴由原来的1万元提高到1.2万元。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2000元。凡2013年10月1日后工商注册的小微企业,法人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连续满4个月(原标准为12个月),法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满12个月,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即可到企业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同时对“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工资”不做要求。

  此外,我市对于盘活闲置房地产作为省级创业示范平台也有鼓励措施。2015--2016年,对各地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满1万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被评审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补。闲置房地产资源盘活为创业示范平台的认定条件。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3年以上,尚未售出或租赁的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厂房及其它房地产,或剔除已出售、租赁部分后仍能满足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基本条件的。租赁是指租赁方与开发商签订5年及以上租赁合同。

  奖补资金标准是符合省级创业示范平台基本条件的,给予500万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增加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两年两次拨付到位。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刘颖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