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门:创新管理机制 严格考核奖惩

2015-08-10 14:37:00    作者:   来源:淄博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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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问责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了‘为官不为’行为问责的依据。人社部门将依据办法有关规定,落实好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官不为’行为问责结果在年度考核中运用和被问责后有关待遇方面问题。”在8月6日上午召开的《淄博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赵林超表示。
  赵林超介绍说,根据《问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问责对象属于党员干部的,首先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所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官不为”行为问责结果在考核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另外,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晋升职级,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且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此外,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责令公开道歉(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取消被问责对象当年度参加中央、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评先树优活动的资格。”
  赵林超说,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受问责处理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处理,均依据给予的纪律处分类型办理,即按照《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在《问责暂行办法》中的九种问责方式中,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按新任职务或新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受到辞退问责的,从次月起取消工资待遇。
  “在今后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特别是在年度考核、评先树优、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人社部门将严格落实《问责暂行办法》,以督查问责为抓手,以考核奖惩为手段,创新管理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能担当、专业化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赵林超表示。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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