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要求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015-08-06 13:34:00    作者:赵晓雯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工伤保险条例 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 参保 建筑企业
[提要]工伤保险费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覆盖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晚报讯 (记者赵晓雯)昨日,我市转发省人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负责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覆盖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据了解,建设单位按照市及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建设项目范围划分,分别负责在市及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完毕后,出具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各一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淄博市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备案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参保缴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信用评价等情况,一至三年调整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一次,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通知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9日。《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淄劳社发[2008]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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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主要目标为,用三年左右时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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