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物业收费拟出新规:调整需超半数业主同意

2016-01-09 11:20:00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大会;专有部分;物业收费
[提要]□物业提供免费出入证件之外更为便利的通行设备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费用。未按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

  8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物业收费管理将有新规定。山东省物价局公布《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业主将拥有这些权益

山东物业收费拟出新规:物业费调整需超半数业主同意

》普通住宅物业费应分等级定价

  意见稿中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意见稿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等费用。所称普通住宅,不包括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高档住宅。

  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以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等级、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合同期限、终止情形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内容。

  》房子一年没人住,物业费也应减收

  “买房时承诺的配套和绿化,到交房时怎么大打折扣了?”不少购买商品房的市民发现,交房后树木枯死、花园消失,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本办法特别提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买房后因公出国三年,没在小区住,为啥空置房也要交全额物业费?”市民刘女士的困惑在新规出台后,将得到答案。意见稿明确,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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