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条例向市民征集意见 截止日期为15日

2015-09-09 09:07:00    作者:朱薪雨   来源:半岛都市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犬只 条例(草案) 市民意见 条例规定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提要]公安、畜牧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公安、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的基层执法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养犬管理日常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针对《条例(草案)》中提出的养犬登记、缴费以及饲养数量等热点问题,市民们展开热议,市人大常委会现就该条例进行调研、论证、修改,目前已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在人大信息网上公开,公开征求广大市民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9月15日。

  ■养犬必须登记缴费

  《条例(草案)》借鉴北京、上海、济南等地做法,确立养犬收费制度,养犬将实行收费。其中规定,在市南、市北、李沧和其他区(市)建成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身份证等证明以及合法居住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定点单位办理信息登记。拒不办理信息登记的,可处没收犬只以及最高一千元罚款。

  为防止狂犬病疫情、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条例(草案)》规定,对全市达到免疫年龄的犬只,养犬人都要携犬只到畜牧兽医部门指定的定点单位办理免疫手续,注射狂犬病疫苗。养犬人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挂发放的免疫牌。不挂免疫牌的,可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居民每户养犬限养一只。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办理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市南、市北、李沧和其他区(市)建成区不得养烈性犬。饲养禁养犬的,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携犬出户必须束牵引带

  携犬出户必须为犬只束牵引带。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的,应为犬只戴嘴套或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开高峰时间。要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禁止进入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交、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征得出租车驾驶员同意,可以携犬乘坐出租车。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收留与处理、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广大市民可登录青岛人大网(http://rdcwh.qingdao.gov.cn)法规征询栏目查询《条例(草案)》全文及说明,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本报记者 朱薪雨

  ■链接

  公安机关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之前由于管理部门多,存在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条例(草案)》拟在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养犬管理方面的监管职责。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

  其中,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畜牧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公安、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的基层执法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养犬管理日常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基层执法单位做好辖区内养犬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基层组织开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本报记者 朱薪雨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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