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25条财经禁令 挪用债务资金等或开除

2014-12-26 08:18:00    作者:   来源:齐鲁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规定 挪用 资金账户 资金用途 债务
[提要]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广播《山东新闻》报道,针对当前财经纪律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财政厅23日出台《关于财政部门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坚决防止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大力整饬财经秩序。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广播《山东新闻》报道,针对当前财经纪律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财政厅23日出台《关于财政部门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坚决防止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大力整饬财经秩序。

  “规定”包含25条财经禁令。在组织收入和支出管理方面,要求各级不得擅自减免税,不得通过财政垫付税款、转引税款等形式虚增收入;严格非税收入管理,不得拖延滞后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人为调节收入进度;今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等,不得越权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擅自变更上级政府批复的津贴补贴标准,不得自行设立新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在预算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方面,要求所有政府收支必须纳入预算;严禁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严禁财政暂付款长期挂账;未经财政部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不得违规设置会计账簿,不得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收支;严肃纠正各种擅自处置、暗箱操作、低价买卖、私相授受、非法转移国有资产等行为。

  对相关违法行为,将严格追究,依法给予责任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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