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6 08:18:00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记 者 杨学莹
山东省将工作稳定的农民工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要求用人单位应为工作稳定的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可用来买房、租房、建房,家庭遇到困难或离职可提走。2017年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稳定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可按职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缴存比例不低于5%。
《意见》规定,农民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购买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农民工公积金的用途比市民要灵活。《意见》规定,农民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可凭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农民工租住自住住房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个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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