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实施新版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提高补偿标准

2014-11-29 08:05:00    作者:   来源:齐鲁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条例 房屋承租人 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
[提要]11月28日下午2:30,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和省住建厅有关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1月28日下午2:30,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和省住建厅有关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与山东以往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相比,新《条例》在规范听证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细化评估程序、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较大进步。

  据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孟富强介绍,2011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和取代了施行多年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创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新制度,在征收目的、征收补偿主体和程序等方面作了重大调整:一是明确了房屋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对公共利益作了明确界定;二是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政府,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三是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四是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

  确保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补偿内容,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条例》对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继续保持拆旧补新的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并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防止同区位被征收住宅补偿标准悬殊过大。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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