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新规"9月1日起施行 合理时间路线被细化

2014-08-28 08:03:00    作者:李保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合理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 半岛网
[提要]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

  下班后回到租住处,在随后赶回老家的路上遇车祸身亡,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被公司外派期间,为同事买饭回酒店的路上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午休时间回家,下午赶回学校时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

  工伤案例1

  外派期间下班后为同事买饭被撞

  王先生是青岛某机械公司职工,2010年12月5日,受公司安排到淄博一家公司安装调试设备。2011年1月4日下午4时30分许,王先生下班后为同事买饭后回居住酒店时,于当天下午5时25分 ,在张博路博山区酿造厂路段处,被由南向北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撞倒,当场死亡。后经淄博市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2年1月4日,王先生的妻子杨女士向平度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平度市人社局在调查后,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后该机械公司不服,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度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是在下班后买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一审宣判后,该公司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表示,公司为王先生提供的酒店提供晚餐,王先生不存在下班途中买饭的情形。

  不过,市中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在公司外派工作期间,因发生车祸死亡。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据此,王先生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规定。最终,市中院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请求。

  工伤案例2

  午休时间回家返校时遭车祸

  林先生是青岛某职业技术学院职工,2011年10月14日下午1时50分 ,林先生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沿黑龙江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红路路口处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受伤。经青岛市骨伤科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大腿及左足部挫伤。经市北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未确保安全驾驶,对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

  后经青岛市人社局认定,确认林先生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该职业技术学院不服,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随后,该职业技术学院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校方称,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在此期间,职工不能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而林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下午1时50分,属于私自外出。此外,校方表示,林先生家住李沧区松柏路,而事故发生地点也不在正常的上下班路线上。对此,林先生表示,事发时,其家庭住址已经变为李沧区中崂路。平时午休的时候,他是回家休息,然后再回到学校上班。而中午休息都可以随便外出,无需办理请假手续。

  市中院审理认为,尽管校方主张林先生不是在上班途中遭遇的事故伤害,但是其并无充分有效证据,应该认定林先生为工伤。最终,市中院驳回了校方的上诉请求。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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