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9月1日施行 禁止供热“连坐”

2014-03-31 09:09:00    作者: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条例 供热企业 连坐 供热设施 报停费
[提要]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1日施行。为了推行“按热收费”,防止热企拖延,《条例》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1日施行。《条例》将供热室温标准由原来的16摄氏度提高到18摄氏度,取消用户采暖“报停费”,禁止供热“连坐”。

  达标温度提高

  我省现行的《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2007年出台,规定室内达标温度是16摄氏度,《条例》将其提高至18摄氏度:“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费。”

  “新规并不会提高用暖费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宋守军告诉记者,“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具备了这个条件。”

  报停不再收费

  以往,有的供热企业以管网串联、热能耗散等为由,不允许用户报停,或收一定比例的“报停费”。《条例》明确取消了“报停费”。规定: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开通、报停供热是用户选择是否接受服务的基本权利,供热企业增加的成本应当自行消化或通过价格、补贴等渠道解决。现实中的‘报停费’缺乏法律依据,侵害了用户的权益。”宋守军说。 

  管网串联、没有实施分户计量的老建筑是否“具备分户关闭条件”,住户可不可以报停?省燃气热力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管网串联的老楼固然无法通过关闭管道来暂停单户供暖,但可以用拆掉暖气片等“老办法”暂停供暖,取消“报停费”不存在技术障碍。

  “自管站”限期取消

  集中供热时节,“自管站”偷工减料经常成为投诉热点。对此,《条例》确立了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直供到户的经营管理模式,规定“自管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为了推行“按热收费”,防止热企拖延,《条例》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具备条件但不按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有热企以“邻里连坐”来催费,备受诟病。《条例》禁止“连坐”,规定“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并配套罚则: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省集中供热范围

  目前,全省45个设市城市、55个县城实现了集中供热

  总面积达到7.49亿平方米

  管网总长度约2.2万公里

  普及率63%

  2012-2013年采暖期,全省供热计量总面积1.26亿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9064万平方米。

  供热计量收费总面积占集中供热总面积比例达

  18.2%

  制图:于海员

  (省燃气热力办公室提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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