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9 10:35: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鲁中晨报 我要评论
3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山东省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从今年起,山东省冬季供暖政策将发生多项改变,采暖室温从最低16℃提高到18℃,饱受诟病的暖气报停费也将被禁收。此外,《条例》要求按照用热量收费,扩大清洁能源供热比例,强制热企、开发商供热验收。而对于供热报停费,淄博市本来就不收取。
室温
最低供热室温由16℃调至18℃
在本报每年收到的供热咨询与投诉中,供热温度不达标一直是市民反映最多的问题,几乎占到所有咨询与投诉的50%以上。按照之前相关规定,室内供热温度至少应达到16℃。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时会达不到这个标准。
《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应当减收热费。
对于这一问题,记者咨询了淄博市热电集团公司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张瑞吉。张瑞吉介绍,从淄博本地情况来看,往年供热基本都能保证16℃的最低供热室温标准。而室内供热温度每提高1℃,实际上都是对供热企业的热源管网等设备水平和技术水平以及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另外,张瑞吉介绍,室内供热温度能否有效提高,还与城市建筑本身的保暖条件有关。具体来说,淄博中心城区不少建筑都不是节能建筑,很多老房子墙体保暖效果很差,导致散热量很大,室内温度上不去。
换热站
非供热企业经营的换热站将全部收回
在新颁布的《条例》中,推行供热运营一体化直供到户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话题。在2013年的供热咨询与投诉中,不少市民反映自己所在的小区换热站购买热后未能及时、足量供热,导致供热效果差。
对此,张瑞吉介绍,有些物业购买热后,再转卖给用户,但部分中间机构往往缺乏专业管理队伍,供热质量难以保障,甚至存在物业收取居民供热费后未购买热的情况。
而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今后物业等中间机构自行管理的换热站将被限期取消或统一管理。《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张瑞吉认为,从总体情况来看,收回换热站经营管理权,由专业化的供热企业直供到用户,的确是消除中间机构供热不专业、不及时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提高供热企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收费
供热企业须向最终用户收取供热费 串联式供热系统禁止供热“连坐”
《条例》指出,供热企业要向最终用户收取供热费。物业公司等社会单位管理换热站的小区,出现供热质量纠纷,物业公司与供热单位常常推诿扯皮,主要是供热责任不清导致的。《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从而形成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有利于保护用户利益。
《条例》还规定禁止供热“连坐”。对于老的串联式供热系统,因有的用户欠交热费,上下邻里都得停暖,深为群众所诟病。《条例》规定了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此外,《条例》确立了供热经营设施维护责任。与《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衔接,供热专营单位使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为用户自有财产,由用户自行负责维护,其分界点为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条例》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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