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查大货车高速占左道 "借道不还"罚300

2014-03-28 11:52:00    作者:刘明明 马俊骥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高速交警 左道 大货车 时速 超车
[提要]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中型、重载货汽车驶入最左侧车道。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中间车道车辆行驶速度不得低于该车道最低限速值的20%,即中间车道时速不得低于72公里。

  大众网济南3月28日讯(记者 刘明明 马俊骥)今天上午,山东公安交警总队高速交警支队举行通报会,宣布将于2014年4月1日到6月30日在全省高速公路开展集中整治大型车辆违法占用左侧车道专项行动,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违法占用高速公路左侧车道将被处以罚款3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10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时速为90公里。根据这一规定,山东高速交警将对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予以查纠并处罚款3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是不允许进入左侧车道行驶的,但考虑到山东省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超车时,允许临时借用左侧车道,但超车时车速不得低于该车道最低限速值的20%,即时速不得低于80公里,超车后要立即返回右侧车道,禁止超车后继续占用左侧车道行驶。

  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中型、重载货汽车驶入最左侧车道。

  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中间车道车辆行驶速度不得低于该车道最低限速值的20%,即中间车道时速不得低于72公里。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

  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违反指示标志上坡路段超车的。

初审编辑:陈修胜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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