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食药监所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监管工作

2015-01-14 12:49:00    作者:康成栋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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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国家早已公告明令,但目前个别餐饮服务单位仍在违禁使用,严重危害人们的饮食安全。

  大众网淄博1月14日讯 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国家早已公告明令,但目前个别餐饮服务单位仍在违禁使用,严重危害人们的饮食安全。为此省、市局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监管工作的通知》,淄川区食药局龙泉监管所在接到省、市局《通知》后,立即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尤其是对学校食堂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过程中,强化宣传力度、突出重点内容、重点环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继续加大对禁用亚硝酸盐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继续加大在餐饮单位和餐饮摊贩禁止购买、贮存、食用亚硝酸盐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在校师生、消费者及餐饮从业者对误服亚硝酸盐危害的认识。

  将亚硝酸盐列为巡查监管必查内容。在日常巡查监管过程中,将餐饮服务单位是否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要作为必查内容,并在检查记录上留下亚硝酸盐的检查痕迹。尤其在学校食堂、职工食堂、集体聚餐场所的日常监管中作为重点检查单位、重点检查环节、重点检查内容严格进行检查,坚决杜绝使用。

  实行行政许可告知。将餐饮服务环节禁用亚硝酸盐列入餐饮服务许可告知事项。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在申请餐饮服务活动时,由申请人签字承诺;许可审批人员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时,必须单独声明,告知申请人严守禁令,并要求告知其所有从业人员。

  从严打击餐饮从业者违法违规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的行为。在巡查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一律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发现的亚硝酸盐,以及来源不明、无标识、外观类似亚硝酸盐且不能证实是食盐、味精、白糖的,要监督其就地销毁。同时加大巡查监管力度,确保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康成栋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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