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患病坠楼诉校方被驳 法院认定学校已尽责

2016-01-05 08:08:00    作者:黄晓宇   来源:中工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教育合同 学校心理 小王 法院认定 大学生
[提要]小王诉称,他是北京某大学2011级学生,2013年11月14日,他因身体不适,出现手脚冰凉、行为异常、精神恍惚等症状到学校心理中心咨询,心理医生为其进行了开导。庭审中,小王以辅导员未及时带其到医院就诊,致病情加重坠楼为由,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坠楼索赔百万元

  小王诉称,他是北京某大学2011级学生,2013年11月14日,他因身体不适,出现手脚冰凉、行为异常、精神恍惚等症状到学校心理中心咨询,心理医生为其进行了开导。离开后,医生通知了小王的班级辅导员刘某,并告知刘某带小王到医院就诊,而刘某未及时带其治疗。次日,他病情加重,意识不清,早8时意外坠楼,致身体严重伤残和精神损失,因治疗发生了巨额医疗费。小王认为,学校未尽到相应责任,故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租房费、住房宽带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00余万元。

  庭审中,学校辩称已经尽到教育合同中的各项职责,事发后学校出于人道主义已给付16万余元,因此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事发前曾多次就诊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当年11月14日上午,小王因种种不适在同学何某的陪伴下到大学心理中心咨询。工作人员随后将其情况告知辅导员刘某。刘某到宿舍与小王交谈,并叮嘱宿舍同学关注他的情况,此后还电话告知了小王母亲。中午刘某又与小王谈了话,下午与晚上,小王与同学两次去大学校医院,第一次小王要求医生开安眠药未果,第二次则因该院除急诊处其他科室已下班,未能就诊。

   11月15日凌晨,小王在宿舍中突然大喊“爱!冷静的爱!”在重复20多分钟后下床喝水,又继续睡觉。早上小王醒来后,出去了一趟,很快又转回。宿舍其他同学需参加考试,小王遂一人留在宿舍。

  上午8时,班长受辅导员刘某指派去位于四层的小王宿舍查看,发现其房门锁着,屋里有摔东西的声音,敲门却无人应答。班长立即告知辅导员刘某,当刘某拿钥匙打开房门时发现屋内无人,到阳台后发现小王已躺在楼下。

  小王坠楼后,学校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颈椎骨折并四肢瘫痪、失血性休克、脾破裂、胸椎骨折等,现小王生活不能自理,家人在京租房陪护。

  学校尽义务诉求被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王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体检健康,在符合录取条件下入学就读。小王入学后表现正常,学习成绩较好,仅在事发前一日有异常表现。事发当天,小王在宿舍中无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坠楼受伤,该坠楼行为非他人原因所致,应自行承担责任。

  庭审中,小王以辅导员未及时带其到医院就诊,致病情加重坠楼为由,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本人事发前与同学多次就诊,仍未避免坠楼发生。大学不是专门医疗机构,无法确认小王实际精神状况,无权限制小王的个人行为,也不具备24小时全面监控能力。另外,辅导员事发前一天已通知其家人,并让同学随时关注异常情况。事后学校及时送医,并支付了费用,因此学校已尽到对学生及校内公共安全的相应义务。事发后大学已为其支付了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费用系学校从道义角度出发自愿承担的钱款,也可认为是对小王不幸坠楼的道义救助。因此大学在安全注意义务和经济帮助上均已尽到相应责任。现小王再行主张各项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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