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学生上课睡觉被叫醒 下课持刀刺同学

2015-08-03 08:25:00    作者:林慧婕   来源:武汉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上课 阿辉 下课 刀刺伤 学生
[提要]阿辉本是好意要叫醒睡着的同学小王,不料,两人因此发生打斗,被叫醒的小王拿刀刺伤阿辉,小王为此要赔偿阿辉16642元,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阿辉受伤后的住院治疗费已经由学校支付,后期的经济损失包括,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6642元。

  原标题: 武汉一学生上课睡觉被叫醒 下课持刀刺同学

  阿辉本是好意要叫醒睡着的同学小王,不料,两人因此发生打斗,被叫醒的小王拿刀刺伤阿辉,小王为此要赔偿阿辉16642元,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阿辉和小王是江夏一所高校的同班同学,2014年4月2日下午2点多,班上同学都在上课,老师在登记上课睡觉的同学,小王当时坐在阿辉前排睡觉,班长要阿辉叫醒小王,阿辉就用脚踢了小王的椅子。下课后,小王用书本打阿辉,两人就此打斗起来。这时,小王从身上拿出一把折叠刀,朝阿辉的腹部和腿部猛刺。随后,小王被学校保卫处人员当场控制。

  经鉴定,阿辉腹部左侧脾破裂,左肺破裂,左侧血气胸,左侧腹腔积血,右大腿创伤,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构成重伤二级。而小王患有精神病,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其认知功能、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出现障碍,系心境障碍(伴精神病性症状),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阿辉受伤后的住院治疗费已经由学校支付,后期的经济损失包括,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6642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王持刀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小王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阿辉的经济损失应由小王赔偿。依照认定,小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阿辉的经济损失费16642元。(文中均为化名)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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