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0 08:12:00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近日,安徽省新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不少人都投去了羡慕的目光。
其实,在咱山东,与“痛经假”有关的规定早在25年前就诞生了。
山东省1991年就有“痛经假”政策
近日,《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3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痛经不能上班的可凭医疗机构证明,申请休假1-2天;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多休一小时;单位应提供哺乳用房。这条新闻一出,“痛经假”三个字马上火了,并在全国网友中引发热议。
其实,早在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的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中,就已经有“痛经假”的相关规定了。
记者从威海市相关部门了解到,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仍在执行。随后,记者从山东省人社厅官方网站也看到这个“办法”,其中第八条规定:“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威海市很多女性并不知道“痛经假”
听说“痛经假”后,很多女性在欢呼。然而记者在街边随机采访了20位女职工,她们均表示没听说过还有“痛经假”,尽管规定在山东省内已经实施25年,但“痛经假”在威海市并没有被普遍认知。
26岁的陈女士是经区某商场导购员,每天上班时间是从上午8点到下午2点。6个小时的工作时间里,她必须一直站着,对来往的行人保持微笑。因此,每个月的那几天是她最头疼的时候。“每次来‘大姨妈’,我都疼得特别厉害,根本都站不住。”她表示,“没听说过‘痛经假’,有时候实在疼得受不了,瞅着柜台前没什么人,我就稍微蹲下来一会儿。”有时候,她也会和同事倒班,休息一天,等身体好些,再一次性上两个班。“没办法,痛经时什么也做不了。”
在某商场当收银员的于女士上班时间从上午9点到晚上9点,痛经的时候她“手脚发冷,额头直冒虚汗,有时甚至听不清别人在说什么”。因此,每次来例假,她都会细心准备好红糖、热水、暖宝宝等能缓解痛经的东西。“这些东西有用吗?”听到记者询问,于女士迟疑了几秒,轻轻摇摇头,低低地说:“其实用处不是太大,有时候疼得受不了会请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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