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18 09:44:00 来源:济南日报 我要评论
记者今天获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在山东政府法制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凡是责任主体都要终身担责
草案送审稿对工程质量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我省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开发商耍赖 业主有办法
草案送审稿规定,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发出保修通知,施工企业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及时予以保修;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发生事故每级上报不得超过2小时
草案送审稿对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也作了详细规定。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住建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住建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小贴士◆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山东省政府法制网”省政府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
sdfzbyc@163.com。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一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