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省公布地方养老金实施方案 19地设10年过渡期

2016-02-05 09:12:00    作者: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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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日前,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规定并轨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告别“免缴费”时代,每月将缴纳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的养老保险费用。记者统计发现,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落实了养老金并轨改革。
  2015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各省份都在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去年年底更是有多地密集公布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
  记者统计发现,目前,已经有北京、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四川等27个省份公布了相关实施方案。
  各地的方案基本都遵照国务院的改革办法,对政策出台前后不同时期退休的3类人实行区别对待,同时设置“过渡期”。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比例也都按照8%和20%执行。
  养老金并轨方案在地方落地,待遇是否会下降则成了“中人”关心的重点。
  记者查阅各地发布的相关文件发现,各地均明确,对“中人”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
  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按新的制度计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对改革前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则在按新制度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在以上提到的27个省份中,有19个省份明确了过渡期时间,这19个省份分别是广东、北京、云南、甘肃、陕西、天津、黑龙江、山东、福建、吉林、辽宁、江西、广西、宁夏、河南、内蒙古、重庆、安徽、浙江等地,均在意见中提出,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据《法制晚报》)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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