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是一个国家提高竞争力的根本途径。但对企业来说,科技研发是一项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的工作,研发过程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研究开发工作的失败,企业面临大量资金损失。为了解决企业后顾之忧,税务部门推出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受益范围更广,享受优惠力度更大。为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享受到优惠政策,淄博市地税局切实履行税收职能,优化税收服务,认真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为企业加快创新创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
记者了解到,与原政策相比,此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调整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
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三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0号)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四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
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简化的多,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五是减少审核程序
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在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更高效。
技术创新,任重而道远。记者了解到,市地税部门充分利用全市创新大讲堂、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以及12366服务热线等渠道、载体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范围,加大对企业的培训力度,对重点企业采取上门专题辅导等点对点的政策服务。市地税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足用好政策,为落实政策提供制度保障,推动各项优惠政策跟踪问效、落地见效,使企业真正成为政策落实的受益者、科技创新的主力军。(晚报记者孔晓文 通讯员李炳汉)
首推负面清单
早在2008年起,我国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就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做出了明确规定。所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实际上降低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此后,国税发[2008]116号以及财税[2013]70号文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不过,这些政策都采用的是正面列举。比如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
与此前相关政策不同的是,此次《通知》对享受研发活动加计扣除采用“负面清单”,规定了若干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和行业。《通知》明确,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等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被列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