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超市杀人案”罪犯一审被判死刑

2016-01-25 09:30:00    作者: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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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2014年在南宁一超市发生的一男子捅伤9人案日前一审宣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周某在超市购物,回到家后发现少了部分所购物品,于是怀疑被超市收银员偷拿,便返回超市讨说法。在要求亲自查看监控视频被拒后,周某突然掏出匕首将9人捅伤。2015年9月22日,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2016年1月21日,南宁市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南宁中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公共场所持刀杀人,且滥杀无辜,其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七名受害人重伤二级、两名受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经查,被告人周某在案发期间患有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其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综观全案,周某作案前后意识清楚,对自己杀人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均有清醒认识,作案时具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属于智能正常。周某的杀人行为及过程并非受到其精神病症状直接支配所致;周某心胸狭隘,仅因小事即持械肆意行凶杀人,在行凶过程中滥杀无辜,行刺时均朝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捅刺,手段凶残。周某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大;周某杀人行为造成了七名被害人重伤二级的结果。本案未造成人员死亡只是因为受伤人员及时得到相关医院竭尽全力抢救的结果,并非其杀人手段有所节制。
  南宁中院认为,周某在公共场所肆意杀人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环境造成极大危害,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周某虽然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鉴于其杀人主观恶性大,杀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故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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