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本市常住居民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二、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制证照片。申请人在一年内曾向本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已提交符合办证要求的电子制证照片的,可不再提交电子制证照片,只需提交一张2寸彩色照片即可。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应当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军人需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及复印件。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意见。军人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意见。
4.持有效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或者申请换发证件的,还须提交原证件。
三、申请方式
(一)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包括同时申请签注)的,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
(二)曾在本省申领过或者已经持有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并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代为申请: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同一受理机构、持用同一张证件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
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签注种类
1.3个月一次赴香港、澳门签注。
2.3个月二次赴香港签注。
3.1年一次赴香港、澳门签注。
4.1年二次赴香港签注。
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五、办理时限
1.受理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制作。
2.申请人持有有效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制作。
3. 需要函查或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六、收费标准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元人民币
一次签注 20元人民币
二次签注 4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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