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成吐槽热点 新消法实施可说“不”

2015-03-13 17:37:00    作者:   来源:四川新闻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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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临近,近日,不少市民拨打本报热线电话2382258,吐槽“霸王条款”,称面对同一规定,怎么有利于自己,商家就怎么解释,消费者要么投诉无门,要么被拖延却束手无策。

  针对近几年出现的新问题,新消法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为“霸王条款”戴上“紧箍咒”。
市民吐槽“霸王条款”
9日上午,记者接到市民王女士的电话,对方称她就曾遇到过商家的“霸王条款”,让她十分无助。王女士说,去年12月,她请一个从外省回来的朋友在达城通川桥附近一烧烤店吃夜宵,因几年未见,双方聊得十分开心,点了不少菜品,也点了几瓶唯E豆奶。吃完后,已是晚上12点,结账时,她突然发现,该店的唯E豆奶售价竟高达7元。
“一瓶豆奶顶多两三元,你这里怎么高出那么多?”面对王女士的疑问,店家坦称这是自己定的价。“涨价也不能涨这么多吧?”“这就是我们店的规定!”随后,王女士与商家大吵了一架,最后还是不得不按照7元/瓶的价格埋单。
“虽然心里很不愿意,但那么大一晚上,找哪个维权哟?吃了东西总不能不付钱吧!”王女士无奈的说。
市民黄先生、肖女士、张女士等也打进本报热线,吐槽自己曾遭遇的“霸王条款”:打折商品不退换,手机套餐流量月底清零,餐馆收取开瓶费、包间费,在酒店出现意外,对方以“在本酒店就餐的顾客发生人身伤害等意外,本店概不负责”的条款推脱……
这些无处不在的“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没了话语权。市工商局法规科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以往的投诉情况来看,除餐饮外,保险、购房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投诉也在上升。如保险合同中,一些关乎消费者利益的条款被列在合同的不显眼处,消费者容易未看清条款就签下合同,而一旦出现问题,对方就会以此条款作为依据,致消费者难以维权。
新消法PK“霸王条款”
“今后吃饭,要是再遇到商家禁止自带酒水,或是设置最低消费时,你可以有底气地告诉商家,这是‘霸王条款’,并向工商部门投诉,使商家受到应有的惩罚。”市消委会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新消法的规定,不准自带酒水或者限制最低消费都属于“霸王条款”。
该负责人称,新消法强化了消费者的权益,如以前消费者维权,举证方是消费者本身,而按照新消法,举证方变成了商家;遇到购物欺诈时,消费者可获得三倍赔偿等。同时,新消法还给“霸王条款”戴上“紧箍咒”,明确其无效。
据介绍,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达州日报网)

  原标题:“霸王条款”成市民吐槽热点新消法实施咱可以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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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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