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是一个老工业城市,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特点突出,这就要求法院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不断创新。早在2007年,淄博中院就提出要创建“公信法院”。经过几年来的努力和付出,“公信法院”创建的成效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今年,淄博中院又提出以“公信法院”创建为载体,以独具特色的工作品牌为支撑,以信息化综合应用为保障,以工作品牌带动品牌法院建设的整体创建思路。
量刑规范化改革――创司法改革品牌
2009年7月2日,淄博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永才故意伤害案。庭前,法官向王永才送达《法庭审理程序告知书》和《量刑情节提示书》,并依法释明庭审程序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量刑情节,提示王永才做好庭审准备;庭前准备阶段,法官再次告知王永才定罪和量刑分开的庭审程序,确保其对庭审程序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庭中,鉴于王永才自愿认罪,庭审重点围绕量刑情节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评议阶段,合议庭在依法认定王永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后,从被害人具有过错和王永才系从犯、累犯、积极赔偿及具有自首情节等五方面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在综合考虑各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永才有期徒刑六年。这是淄博中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实践以来的一个生动个案,对于此案的审判结果, 被告人、被害人都表示接受。
早在2003年,淄博中院便承担了山东省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的调研课题”,先后获得全省及全国法院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并率先在全国法院开启量刑改革先河。淄川区法院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试点,研发了“人民法院电脑辅助量刑系统”,在全国率先把量刑规范化改革数字化、模型化,此做法见诸报端后,立即引起国内外法学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淄博法院摒弃“量刑只能定性化不能定量化”、“量刑改革是剥夺法官自由裁量权”等片面认识,坚持“量刑均衡、宽严有度”,“留有余地、不搞僵化”,“搁置争议、实践检验”,“不断总结、创新发展”的原则,坚定不移推动改革。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座谈会20余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经验报告、修改意见、典型案例100余件,并有多条建议被采纳。同时,该院重点抓好“一犯一表”制度落实,开展 “量刑规范化巡回庭审观摩活动”,通过庭前送达《法庭审理程序告知书》和《量刑情节提示书》以及开发“《量刑指导意见》操作系统”,健全和完善配套机制。
2009年1月,淄博中院和淄川区法院分别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全国首批四个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中院和八个试点基层法院之一。2010年9月,淄博中院和淄川区法院分别在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玉华作出重要批示,对淄博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量刑规范化改革促使法官改变了“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量刑思维逐步清晰,量刑方法更加科学,刑事案件质效不断提高。2010年,淄博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611件4146人,未出现一起因量刑畸轻畸重引起的上访案件。
“三型”人民法庭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孙某原系淄川区某机械公司职工,在一次因公司业务与客户一起吃饭后返回家的途中发生意外摔倒,导致严重脑外伤,治疗费用较高。孙某受伤后其本人及亲属不断向公司索赔,但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孙某遂多次采取到政府上访、堵公司大门等极端行为。“我们通过镇信访室了解到情况后,迅速启动了与镇信访室、司法所、民政所的调解联动机制,并提前靠上做工作,成功说服孙某先进行伤残鉴定,不再盲目上访。”淄川区法院昆仑法庭的法官告诉记者,案件起诉到法庭后,法官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孙某就其堵公司大门等影响公司经营秩序的行为向公司书面道歉,公司在先前垫付了9万余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又向孙某捐助现金3万元,并于当天一次性过户完毕,案件圆满解决。
近年来,淄博中院结合“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按照“矛盾在基层化解、人员向基层倾斜、经费向基层投入、形象在基层树立”的工作思路,大力推进“职权配置优化型、为民服务便捷型、公信司法满意型”的“三型”法庭创建活动。
为增强人民法庭法官献身基层、服务基层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淄博中院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在淄博市委出台的关于加强“两院”工作意见中,提高基层人民法庭机构级别,明确为副科级实职单位,高于机关业务庭。同时,该院还规定人民法庭庭长要由政治强、业务精、善协调、懂管理的优秀法官担任;法庭法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四年交流一次,初任法官必须到人民法庭接受一年以上的岗位锻炼。基层法院推荐的班子成员和业务部门中层干部人选,多数也都具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
“凡是有利于基层发展、农村繁荣的改革措施以及基层群众需要的,我们法庭都积极主动地做好司法服务。”张店区法院沣水法庭徐庭长如是说。淄博中院坚持把“服务发展、服务稳定、服务民生”作为“三型”人民法庭最基本的功能定位,全力搞好“两个服务延伸”,即积极主动地从诉讼环节向前延伸,把一般性矛盾纠纷化解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从审判法庭向外延伸,积极主动地走出审判法庭,走进乡村农家,做好指导人民调解等工作,用更加周到的服务换取人民群众的诉讼便利,努力实现司法服务的最佳效果。
为了让偏远地区群众也能得到及时、便捷的司法服务,淄博中院还在全市未设人民法庭的乡镇合理设置34处“法官便民工作站”,实行“5+4+6”工作模式,即指导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案件受理、矛盾纠纷调处和预警联动五项职能,固定人员配备、工作时间、办公场所、公开联系方式等四条标准,完善信息登记、司法统计台帐、调解联动、重大矛盾纠纷报告、法律主题宣传、指导调解等六项制度。自2008年底设立以来,“法官便民工作站” 每年联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等化解诉前纠纷1600余起,指导调解组织培训1300余人次,受理的案件近60%达成调解协议,无一起案件缠诉上访,有力地维护了基层的稳定和谐,为城乡统筹改革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提升法官人格魅力 创全国品牌法院
现年80岁的凌大爷家住福建省福州市,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其货款49500元,凌大爷亲自乘车来到张店区法院提起诉讼,因年事已高且水土不服,出现了发热等症状。该院沣水法庭的法官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开车送凌大爷去医院就诊。第二天,在凌大爷病情好转后,又把他接到法庭,并当即传唤被告到庭。庭审中,被告承认欠原告货款的事实,但因经济条件困难,无力一次性全部偿还。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表示在先行支付1万元后,余款采取按月分期支付的形式偿还,双方当日达成调解协议。“没想到淄博法院的法官一天内就把我的案子调解了,而且为我提供了如此周到的服务,我对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工作态度感到非常满意。”凌大爷满怀感激乘车返回了福建。
法官的司法能力和综合素质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法官应具有的人格魅力,该院党组要求法官必须要崇尚法治、崇尚科学、崇尚良知,要始终做到爱国敬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奋发进取、理性平和、修心律己、严谨细致、公道正直、知荣晓辱、风清气正。通过提升法官的人格魅力,最终实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裁判过程满意、对裁判结果信服的基本目标。
冷冰冰的“公正”与温暖的公正相比,后者更能赢得当事人的信赖,更加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围绕如何更好地提升法官的人格魅力,淄博中院党组要求法官要坚持审判工作的群众路线,要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办案,在热情服务上狠下功夫,努力营造尊重当事人之风,把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司法需求内化为追求的目标,外化为审判工作的实践,以亲民、爱民形象,赢得当事人的敬重与爱戴。
“我认为法官不仅要全面了解、掌握各种法律法规,精通涉及本专业的法律知识,努力使自己成为专家型法官,同时,要有丰富的人文、社会、科学文化知识、社会阅历以及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只有这样才能从纷繁复杂的证据、事实材料中作出正确的采信和判断。”淄博中院徐法官对如何提升法官的人格魅力向记者谈了自己的看法。细节决定成败,结合提升法官的人格魅力,淄博中院要求法官要严格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在立案、送达、庭审、执行等各个环节,使用文明用语,做到举止恰当,并要求干警上班时间统一着制服。
“品牌是一种形象、一种评价、一种公信力,只有通过一个个工作品牌量的积累,才能最终实现‘公信法院’创建质的飞跃。”在淄博中院呈送的《全市法院在2010年度上级法院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信息上淄博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慧晏作出重要批示:“积累所致,工作成效必有质的提高。请巩固既有工作基础,努力提升,争创全国品牌中级人民法院。”淄博中院人正乘着“十二五”规划的春风,厚积累实,蓄势成局,不断实现“公信法院”创建新的跨越。(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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