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查的通告
为推动社会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省厅的部署要求,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评估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单位自觉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每月按照标准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每月26日前将评估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备案。
二、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备案。
三、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功能检测,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每月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备案。
四、单位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录入本单位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工作情况。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时录入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
7月26日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备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情况。8月份起,每月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备一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情况。备案用相关表格请从“山东365消防服务网”(www.119.sd.cn)、淄博消防在线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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