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通告

2014-05-06 21:18:00    作者:   来源:淄博消防在线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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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安局关于推动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的通告

  为推动社会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市政府和省公安厅部署要求,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至720日,在全市深入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建筑、场所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九小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

  三、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五、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未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不存在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所用彩钢板芯材、安全疏散通道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六、单位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七、社会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布。

  八、完成自查自纠的人员密集场所,要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

  九、720日前,社会单位要完成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并将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建筑消防设施、建筑防火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

  各级公安机关将在当地互联网消防“社会公众服务平台”上公布单位自查自纠情况,依法严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类单位自查自纠相关内容及表格请从山东消防互联网“社会公众服务平台”(sd.119.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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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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