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前全面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016-11-21 11:00:00    作者:马斌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合格标志 通知 机动车尾气 环保部门 环保局
[提要]11月17日,山东省环保厅下发《关于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年11月30日前全面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晨报淄博11月20日讯(记者 马斌 报道)11月17日,山东省环保厅下发《关于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年11月30日前全面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目前,济南、青岛等9个市已经停止核发标志,包括淄博在内的其他城市仍在核发标志。

  2016年9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转发《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按照该通知,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目前,济南、青岛等9个市已经停止核发标志,包括淄博在内的其他城市仍在核发标志。

  据了解,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环保检测和安全检测两证合一,是国家机动车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通知》提出,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与公安、质监部门沟通对接,组织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严格落实,于2016年11月30日前全面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自2016年12月1日起,各市环保局、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所持有的空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全部作废,由各市环保局收回、销毁。自2010年4月1日起,淄博全面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业务,并开始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截至目前,根据统计,淄博已经累计发放了近200万个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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