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教练陪同学员练车撞人致死 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6-05-20 14:29:00    作者: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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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记者李群 通讯员马赛 魏俊菊)因学员在没有教练陪同下练车,导致撞死1名摩托车驾驶人的恶性交通事故。记者昨日从周村区法院获悉,唐某某日前被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0月23日19时10分许,唐某某为应对次日的机动车驾驶执照考试,在没有教练陪同情况下,未在划定路段练车,独自练完车准备回家,因行驶时观察情况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其驾驶的小型轿车顺周村区庆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毛纺厂宿舍路口左转弯时,轿车右前部与顺庆淄路由西向东直行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撞,致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0月25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并依法被逮捕,周村区检察院3月10日向周村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唐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唐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王某某亲属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唐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因唐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决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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