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布食品药品5大违法案例 淄川中医院等被通报

2016-03-31 16:14:00    作者:马鑫 陆瑞洋 许梦雪   来源:大众网淄博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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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3月31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了淄博市诚信建设“红黑榜”新闻发布会,会上,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立民通报了淄博市“食安山东”品牌引领行动部分示范企业60家以及5起2015年全市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其中淄博蓉妆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中医院等5家企业被点名通报。

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副局长王立民在诚信建设“红黑榜”新闻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淄博3月31日讯(记者 马鑫 见习记者 陆瑞洋 许梦雪)3月31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了淄博市诚信建设“红黑榜”新闻发布会,会上,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立民通报了淄博市“食安山东”品牌引领行动部分示范企业60家以及5起2015年全市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其中淄博蓉妆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中医院等5家企业被点名通报。

  大众网记者从发布会获悉,2015年,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淄博市贯彻实施“食安山东”品牌引领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深入推进“食安山东”品牌引领行动,积极打造“食安山东”示范品牌,并取得良好成效,对此,王立民公布了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20家、部分食品流通示范单位20家以及部分餐饮服务示范街区、示范食堂和示范店20家。

  记者了解到,在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方面,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管与公安部门建立健全联动执法、行刑衔接、联勤联动工作机制,会同公安部门开展联动执法528次,配合破获食品药品刑事案件387起。

  发布会上,王立民通报了5起典型案例,包括,赵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桶装饮用水案、淄博虎腾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淄博蓉妆经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淄博市淄川区中医院销售劣药案、张店瑞尔口腔诊所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案等5件案例,据了解,该5家企业根据法律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最后,王立民表示,公众可关注淄博食品药品监管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随时了解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动态。

  五大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案件一:赵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桶装饮用水案

  2015年11月,接市民举报,高新区清雅净水厂生产三无桶装水。赵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20.2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罚款1080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淄博虎腾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15年4月,淄博虎腾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经营场所内存放有经营的松花粉片50瓶,标示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食品名称:破壁松花粉片;无糖型;净含量等。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无糖型”未标示糖的含量。

  淄博虎腾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颁布)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颁布)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给予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整、罚款14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淄博蓉妆经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

  2015年7月,淄博蓉妆经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由台湾松竹宝业社出品的25g精华五件套脱麗露松竹R和台湾松竹化妆品脱麗露,产品外包装未标注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该单位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06元整并处违法所得4倍442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张店瑞尔口腔诊所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案

  2015年3月,张店瑞尔口腔诊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定制式义齿产品未经依法注册。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该诊所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淄博市淄川区中医院销售劣药案

  淄川区中医院于2014年7月15日购进标示临沂鑫皓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40301的白鲜皮,该批药品经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性状、镁盐、铝盐、总灰分、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按劣药论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175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4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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