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80后”闲置住房 快来申请公租房

2015-11-03 09:56:00    作者:沙红翠   来源:淄博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1980年 房产管理 套建筑面积 承租人 住房保障
[提要](记者沙红翠)昨日记者获悉,继今年9月11日我市在中心城区推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社会化收储后,淄博再推力举:自2015年12月1日起,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都将实行社会收储。收储房源的所有权人在《房屋收储合同》期满,不同意继续对其房屋进行收储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收储运营机构。

  晚报讯 (记者沙红翠)昨日记者获悉,继今年9月11日我市在中心城区推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社会化收储后,淄博再推力举:自2015年12月1日起,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都将实行社会收储。房源要求是1980年之后建成的成套住宅,位置在淄博市城市建成区内。公租房房源社会化收储模式,通过政府搭建的房源收储平台,既解决了房屋空置的问题,又增加了保障性住房供应,使得保障性住房房源区位多样化,住房保障更为人性化。

  1980年以后建成住宅 收储期限为3年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

  此次公共租赁住房收储房源的条件是,收储房源的类型:全市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清晰的社会闲置住房。房源应为1980年之后建成的成套住宅,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无查封、纠纷等情形。收储房源位置:淄博市城市建成区内拟出租的房屋。收储期限及房屋面积:收储期限一般为3年,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能够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家庭成员较多或要求合租的,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收储房源租金: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房屋的楼层、室内装修、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等因素按市场价合理确定。2015年中心城区收储价格控制在单套每月1000元以下。

  符合条件者可向收储运营机构提交申请 每季度支付一次租金

  据了解,房产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收储房源公告后,符合条件且愿意交给政府收储的房屋所有权人,携带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单位产权住房持单位介绍信)向收储运营机构提交申请。收储房源价格由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收储运营机构现场查看房源情况,与产权人、承租人协商确定。并签订房源收储合同。

  收储房源的费用由财政部门筹集,优先从中央、省保障性住房奖补资金中列支,奖补资金不足的,纳入财政预算解决。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收储计划预拨给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收储运营机构按收储房源名细及租金数额每季度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一次租金。

  房源信息平台统一发布 租金实行一房一价

  据了解,房产管理部门将在互联网上建立公租房信息平台,将筹集到的房源统一公布在信息平台上,供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或个人选择。具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人员,都可向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收储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参加选房。

  经审核合格的人员(含单位)根据房源信息,在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收储运营管理机构组织下选择拟租用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

  关于收储房源的租金标准,租金将实行一房一价,根据承租人收入情况及《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确定房屋租金。承租人承租住房后5日内交纳首次3个月的租金,以后每季度交纳一次租金。收储运营机构的公租房租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据了解,房管部门将对承租人和收储房源进行动态管理,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租房的,应当在合同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收储房源的所有权人在《房屋收储合同》期满,不同意继续对其房屋进行收储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收储运营机构。

初审编辑:曹亮
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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